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6-05-21
观点来源:(2013)宜刑二初字第343号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W收受江苏x公司总裁顾某给予的人民币系顾某个人支出,且无具体请托事项,具有人情往来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受贿。本院认为,被告人W对该公司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事项有监督检查等职责,顾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其送财物的目的是为了该公司在环境污染检查中得到被告人W的关照,被告人W也明知顾某送财物的目的,故其收受财物的行为属权钱交易,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顾某送的财物是公司支出还是个人支出,均不影响被告人W受贿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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