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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廉政账户不具有及时性,非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还或上缴,相应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发布时间:2016-05-25

观点来源:(2013)崇刑二初字第200号

关于被告人D辩称钱某是“暴力行贿”,其想退还钱款被拒,后将20000元上缴廉政账户一节,D是在钱某举报其收受贿赂的情况下想与钱某协商退还钱款,在组织找其谈话后才将部分贿款交廉政账户,并非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还或上缴,因此相应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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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D辩称钱某是“暴力行贿”,其想退还钱款被拒,后将20000元上缴廉政账户一节,D是在钱某举报其收受贿赂的情况下想与钱某协商退还钱款,在组织找其谈话后才将部分贿款交廉政账户,并非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还或上缴,因此相应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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