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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发布时间:2016-05-25

规则: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则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两罪有本质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以下客观事实判定是否构成贪污:其一,行为人是否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自己占有公款的事实在账目上难以发现。其二,行为人销毁有关账目的。其三,行为人截取收入不入账的。行为人案发前有归还公款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其主观上有归还公款的意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归还”是为了使其犯罪行为不被发现的一种掩盖行为,实质上是掩盖其犯罪,不能据此认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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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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