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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发布时间:2016-05-26

规则:贪污罪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动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有房屋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侵占公有房产的贪污行为,即使客观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其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等行为事实,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公有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亦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案例索引: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继红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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