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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中“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5-27

观点来源:(2013)宜刑二初字第343号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无锡x电源有限公司、江苏x电源有限公司、x科技电源有限公司等铅酸蓄电池企业因废气扰民、含酸废水、含铅废水直排等环境问题多次被媒体采访、群众举报,后市环保局针对群众的来信、来电举报的相关环境污染问题,均至现场调查,大部分情况属实,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治理。本院认为,环境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生产等各个方面,环境问题得不到整治,就会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故群众和媒体因环境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多次举报、采访,应认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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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2年期间,无锡x电源有限公司、江苏x电源有限公司、x科技电源有限公司等铅酸蓄电池企业因废气扰民、含酸废水、含铅废水直排等环境问题多次被媒体采访、群众举报,后市环保局针对群众的来信、来电举报的相关环境污染问题,均至现场调查,大部分情况属实,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治理。本院认为,环境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生产等各个方面,环境问题得不到整治,就会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故群众和媒体因环境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多次举报、采访,应认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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