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6-05-31
观点来源:(2014)南刑二初字第0044号
被告人S在庭审中表示...其在X看守所所作供述是在心情烦躁、情绪失控、意识冲动并在侦查人员的提示下所作。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S的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利用人们正常休息时间、用疲劳战术对被告人S进行讯问,不能体现法律上的程序公正。根据庭审中播放的...被告人S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被告人S神态自然,回答流畅,侦查人员没有诱供及提示等非法取证的行为。而法律对侦查机关询问及讯问的时间段并未作明确的限定,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S在侦查期间所作有罪供述,虽在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庭前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庭前的有罪供述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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