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6-07-18
观点来源:田亚平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301号
裁判观点:本案被告人田亚平吸收资金的对象,涉及人数11人,固然众多,但经查明均是其亲朋好友,是向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而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另外本案所谓的“高额利率定单”从银行结算凭证的范围来看,肯定不属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虽然盖有银行的公章和会计、出纳的私章,但因是田亚平私自制作的虚假单据,银行并不存在这样的定单格式,故此定单不属于伪造或变造的银行存单,更谈不上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问题。所以,田亚平的行为也不构成金融凭证。本案中以诈骗罪定性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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