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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对象范围

发布时间:2016-09-19

[案例14]甲、乙、丙、丁预谋对某市区的房屋出租人实施抢劫。甲利用在网上出租房屋的信息,以租房为名与被害人毛某取得联系。经分工,由乙在某住宅小区外一网吧望风,甲、丙、丁三人在进入欲出租房屋假装与毛某相谈该室租价的过程中,将毛某打倒在地并用胶带将毛某捆绑,劫取其现金85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

[案例15]被告人吴某、曾某、甘某经合谋后窜至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北新村梅园组居民季某家,谎称与其素不相识、正在季某家做油漆工的安徽老乡周某欠其人民币1000元未还。吴某首先殴打周,之后,吴某、曾某对周的胸、腿部拳打脚踢,被告人甘某在旁以语言相威胁,逼迫周交出钱款。后周某向季某借得人民币1000元交给吴某。

[案例16]汤某、苏某等人在某煤石公司宿舍4号楼30l室褚某家中以“青儿”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陆某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遂结伙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至褚某家劫得褚某、汤某、苏某等人的人民币10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

入户抢劫中的“户”,不仅仅是抢劫的场所,更是抢劫的对象。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刑法上的“户”,不仅是一个场所的概念,而且更主要的是与住所内的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相联系的概念。所以,入户抢劫还内含着一个实质性内容,即必须是以户为对象所实施的抢劫。准确理解入户抢劫的对象要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不仅应当具备家庭生活的客观功能,还应进行了实质性的家庭生活。比如,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商品房,尚未装修或者正在装修、尚不具备客观入住条件的情况下恰巧被抢,或者房屋已经具备家庭生活的客观条件但被害人还未入住时被抢,因此时仅有“户”之名而无“户”之实,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14中被告人假借租房之名、抢劫房东的行为,因房东并不在此生活,被害人只是本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并没有使其家庭成员及其他的家庭财产等受到侵害,故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二,明确将户内家庭成员排除在外,未侵犯户内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案例15中针对油漆工实施的抢劫,尽管被告人闯入了居民住所,但对于被害人而言,“户”不过是一个工作场所,不具有家庭生活之实质内容,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16的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其特点在于,被告人进入实施抢劫的场所虽然是褚某的家庭生活场所,但当时又属于聚众非法赌博的场所。此种情形下需要综合行为人实施抢劫的主观指向及抢劫行为时实际侵害的对象进行具体判断,对抢劫行为实施当时该住所实际承载的功能作进一步的甄别。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时主观上明确指向的是参赌人员,在得知褚某家正在设局赌博后,事先商议好抢劫参赌人员;客观上也仅以参赌人员为抢劫对象,所劫取的赃款、赃物全部为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另外危及户内财产。尽管被告人对居民住所内的人员实施了抢劫,但是,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对住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针对住户及财产抢劫的行为,实际上是进入赌博场所,而非家庭生活场所,户主褚某被抢时的身份也表现为参赌人员,而非家庭成员,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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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甲、乙、丙、丁预谋对某市区的房屋出租人实施抢劫。甲利用在网上出租房屋的信息,以租房为名与被害人毛某取得联系。经分工,由乙在某住宅小区外一网吧望风,甲、丙、丁三人在进入欲出租房屋假装与毛某相谈该室租价的过程中,将毛某打倒在地并用胶带将毛某捆绑,劫取其现金85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

[案例15]被告人吴某、曾某、甘某经合谋后窜至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北新村梅园组居民季某家,谎称与其素不相识、正在季某家做油漆工的安徽老乡周某欠其人民币1000元未还。吴某首先殴打周,之后,吴某、曾某对周的胸、腿部拳打脚踢,被告人甘某在旁以语言相威胁,逼迫周交出钱款。后周某向季某借得人民币1000元交给吴某。

[案例16]汤某、苏某等人在某煤石公司宿舍4号楼30l室褚某家中以“青儿”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陆某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遂结伙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至褚某家劫得褚某、汤某、苏某等人的人民币10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

入户抢劫中的“户”,不仅仅是抢劫的场所,更是抢劫的对象。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刑法上的“户”,不仅是一个场所的概念,而且更主要的是与住所内的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相联系的概念。所以,入户抢劫还内含着一个实质性内容,即必须是以户为对象所实施的抢劫。准确理解入户抢劫的对象要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不仅应当具备家庭生活的客观功能,还应进行了实质性的家庭生活。比如,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商品房,尚未装修或者正在装修、尚不具备客观入住条件的情况下恰巧被抢,或者房屋已经具备家庭生活的客观条件但被害人还未入住时被抢,因此时仅有“户”之名而无“户”之实,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14中被告人假借租房之名、抢劫房东的行为,因房东并不在此生活,被害人只是本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并没有使其家庭成员及其他的家庭财产等受到侵害,故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二,明确将户内家庭成员排除在外,未侵犯户内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案例15中针对油漆工实施的抢劫,尽管被告人闯入了居民住所,但对于被害人而言,“户”不过是一个工作场所,不具有家庭生活之实质内容,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16的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其特点在于,被告人进入实施抢劫的场所虽然是褚某的家庭生活场所,但当时又属于聚众非法赌博的场所。此种情形下需要综合行为人实施抢劫的主观指向及抢劫行为时实际侵害的对象进行具体判断,对抢劫行为实施当时该住所实际承载的功能作进一步的甄别。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时主观上明确指向的是参赌人员,在得知褚某家正在设局赌博后,事先商议好抢劫参赌人员;客观上也仅以参赌人员为抢劫对象,所劫取的赃款、赃物全部为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另外危及户内财产。尽管被告人对居民住所内的人员实施了抢劫,但是,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对住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针对住户及财产抢劫的行为,实际上是进入赌博场所,而非家庭生活场所,户主褚某被抢时的身份也表现为参赌人员,而非家庭成员,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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