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6-09-22
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分情况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或仅构成一罪
裁判来源:(2015)山法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要旨: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如果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曹某、龙某某、孙某某为幼女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只是介绍幼女卖淫,并没有引诱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仅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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