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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否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发布时间:2016-09-27

裁判来源:(2015)碚法刑初字第00598

裁判要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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