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容留卖淫罪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6-09-27

裁判来源: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刑初18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解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容留卖淫罪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6-09-27

裁判来源: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刑初18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解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