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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人公司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6-10-20

裁判指引:在一人公司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加以区分,其中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基本前提。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726号

  案情简介: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周敏在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直接负责生产经营期间,先后与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生玩具原材料买卖或加工合同业务,上述单位按约为周敏所在公司供货或完成加工业务,周敏经自己公司再生产加工、通过瑞宝公司等单位予以销售并收取货款后,采用将多种方式转移公司财产,却以尚未收到货款为由拒不支付各被害单位合计价值人民币900000余元的原材料货款及加工费等。在被害单位多次催讨后,被告人周敏采用隐匿等手段逃避。

裁判规则: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刑罚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单位犯罪以采用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第二,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对个人的处罚比自然人犯罪处罚要轻。因此,在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的场合下,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往往是司法审判中的焦点问题。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经过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实施单位犯罪的,就应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有无独立人格是单位行为能否被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决定因素。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第二,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经合法注册成立,被告人周敏是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注册成立,成立之后依照章程规定的营利宗旨运转,具有相对独立的名义,具备合法的治理结构,被告人周敏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的独立意志。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周敏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实际出资,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可以与周敏的个人财产明确区分,虽然进行了合同诈骗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敏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因此,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周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合同诈骗活动,应当被视为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周敏应依法追究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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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726号

  案情简介: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周敏在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直接负责生产经营期间,先后与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生玩具原材料买卖或加工合同业务,上述单位按约为周敏所在公司供货或完成加工业务,周敏经自己公司再生产加工、通过瑞宝公司等单位予以销售并收取货款后,采用将多种方式转移公司财产,却以尚未收到货款为由拒不支付各被害单位合计价值人民币900000余元的原材料货款及加工费等。在被害单位多次催讨后,被告人周敏采用隐匿等手段逃避。

裁判规则: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刑罚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单位犯罪以采用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第二,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对个人的处罚比自然人犯罪处罚要轻。因此,在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的场合下,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往往是司法审判中的焦点问题。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经过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实施单位犯罪的,就应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有无独立人格是单位行为能否被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决定因素。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第二,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经合法注册成立,被告人周敏是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注册成立,成立之后依照章程规定的营利宗旨运转,具有相对独立的名义,具备合法的治理结构,被告人周敏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的独立意志。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周敏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实际出资,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可以与周敏的个人财产明确区分,虽然进行了合同诈骗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敏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因此,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周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合同诈骗活动,应当被视为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周敏应依法追究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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