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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被害人揽住被告人脖子时驾驶汽车逃跑,以摆脱被害人抓捕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6-11-15

 被告人在被害人揽住被告人脖子时驾驶汽车逃跑,以摆脱被害人抓捕的行为,属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极其危险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强度较小。

【观点来源】:(2016)津0116刑初80071号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驾驶出租车行至本市开发区第三大街和南海路交口东北侧时,发现被害人李××醉酒状态倒在路边使用手机,下车抢走李××的手机后跑回车内准备驾车逃跑,李××紧追不放,伸手从驾驶座一侧车窗揽住被告人黄××的脖子并扒住汽车,黄××加大油门将李××带倒后驾车逃逸。   

【裁判指引】:本院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被告人先后做过6次供述,分别为2016年2月24日,2月25日,2月26日,3月1日,3月8日,4月19日。其中,2月25日和3月8日无实质内容。2月24日、2月26日,3月1日的供述均承认抢夺手机和拖带被害人的情况,并与被害人陈述一致。在4月19日以及开庭时否认拖带的情况,但被告人在当庭对推翻以前供述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其次,不论被告人先后几次反覆的供述内容不尽相同,但均供述被害人从汽车驾驶座位的一侧,通过开启的车窗用手揽被告人脖子情节,且被告人当庭供述自己开的是丰田花冠汽车,被害人大约1米7以上。因此,被害人当时应是在面向驾驶座位上身前倾的情况才可能完成这一动作的,被害人的身体重心应该也是向前倾的,即使被告人辩解其低头致使被害人搂空,被害人倒下也应是扑向汽车驾驶座的一侧的,因此被告人后来供述此情节不符合情理。另外,从案卷中的照片中反映,被害人的伤情和衣服的损坏情况也可以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足以认定被告人为逃避抓捕而置被害人安××不顾开车拖带被害人之情节。被告人之辩解纯属狡辩,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只属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情形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被害人揽住被告人脖子时驾驶汽车逃跑,以摆脱被害人抓捕的行为,属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极其危险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强度较小,故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在到案后先认后翻,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抢劫判处被告人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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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被害人揽住被告人脖子时驾驶汽车逃跑,以摆脱被害人抓捕的行为,属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极其危险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强度较小。

【观点来源】:(2016)津0116刑初80071号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驾驶出租车行至本市开发区第三大街和南海路交口东北侧时,发现被害人李××醉酒状态倒在路边使用手机,下车抢走李××的手机后跑回车内准备驾车逃跑,李××紧追不放,伸手从驾驶座一侧车窗揽住被告人黄××的脖子并扒住汽车,黄××加大油门将李××带倒后驾车逃逸。   

【裁判指引】:本院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被告人先后做过6次供述,分别为2016年2月24日,2月25日,2月26日,3月1日,3月8日,4月19日。其中,2月25日和3月8日无实质内容。2月24日、2月26日,3月1日的供述均承认抢夺手机和拖带被害人的情况,并与被害人陈述一致。在4月19日以及开庭时否认拖带的情况,但被告人在当庭对推翻以前供述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其次,不论被告人先后几次反覆的供述内容不尽相同,但均供述被害人从汽车驾驶座位的一侧,通过开启的车窗用手揽被告人脖子情节,且被告人当庭供述自己开的是丰田花冠汽车,被害人大约1米7以上。因此,被害人当时应是在面向驾驶座位上身前倾的情况才可能完成这一动作的,被害人的身体重心应该也是向前倾的,即使被告人辩解其低头致使被害人搂空,被害人倒下也应是扑向汽车驾驶座的一侧的,因此被告人后来供述此情节不符合情理。另外,从案卷中的照片中反映,被害人的伤情和衣服的损坏情况也可以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足以认定被告人为逃避抓捕而置被害人安××不顾开车拖带被害人之情节。被告人之辩解纯属狡辩,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只属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情形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被害人揽住被告人脖子时驾驶汽车逃跑,以摆脱被害人抓捕的行为,属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极其危险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强度较小,故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在到案后先认后翻,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抢劫判处被告人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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