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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暴力发生在户外,入户后对被害人没有施加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发布时间:2016-11-16

 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暴力发生在户外,入户后对被害人没有施加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观点来源】:(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721号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8日7时许,上诉人尹胜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某某某网吧遇到被害人吴某,后将吴某带至网吧旁边其租赁的南山南福苑某日租房内。尹胜语言威胁被害人吴某拿钱,在遭到拒绝后将吴踹倒在地,并用“叉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从被害人身上抢走现金1410.5元、银行卡、吴某家中钥匙等物。后尹胜提出去找吴某的妈妈要钱,二人一起外出吃了早餐,再坐车来到吴某位于南岸区南山社区某号某单元的家中。吴某的妈妈不在,尹胜翻找财物未果遂强行将吴某家中一台24寸长虹液晶电视机抱走,并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南岸区龙井佳苑一期“某某电脑”店。

【裁判指引】:本院认为,上诉人尹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于尹胜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日租房没有抢劫吴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尹胜在侦查阶段三次有罪供述,自然、稳定,与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病历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且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足以认定尹胜在日租房对吴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吴某现金1400余元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尹胜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属于入户抢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尹胜在日租房断断续续殴打吴某近一小时后,尹胜提出去找吴某妈妈要钱,吴某说妈妈不在家,尹胜仍要求吴某一起到吴家去。二人外出一起吃了早餐,坐车到吴某家,用吴某的钥匙开门进入房间后翻找财物未果,强行抱走吴家24寸液晶电视。尹胜在日租房内的暴力与到吴家有一定的时间和距离,尹胜在离开日租房后没有对吴某继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吴某在具有自救条件下亦未呼救或逃离,二人一起进入吴某家,尹胜没有再对吴某实施暴力,而是临时起意强行抱走电视。本院认为,入户抢劫是以图财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本案中,尹胜对吴某的暴力发生在户外,入户后对被害人没有施加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先前暴力对被害人产生的威慑力,强行抱走电视机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不符合入户抢劫构的成要件和立法原意,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入户抢劫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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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暴力发生在户外,入户后对被害人没有施加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发布时间:2016-11-16

 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暴力发生在户外,入户后对被害人没有施加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观点来源】:(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721号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8日7时许,上诉人尹胜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某某某网吧遇到被害人吴某,后将吴某带至网吧旁边其租赁的南山南福苑某日租房内。尹胜语言威胁被害人吴某拿钱,在遭到拒绝后将吴踹倒在地,并用“叉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从被害人身上抢走现金1410.5元、银行卡、吴某家中钥匙等物。后尹胜提出去找吴某的妈妈要钱,二人一起外出吃了早餐,再坐车来到吴某位于南岸区南山社区某号某单元的家中。吴某的妈妈不在,尹胜翻找财物未果遂强行将吴某家中一台24寸长虹液晶电视机抱走,并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南岸区龙井佳苑一期“某某电脑”店。

【裁判指引】:本院认为,上诉人尹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于尹胜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日租房没有抢劫吴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尹胜在侦查阶段三次有罪供述,自然、稳定,与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病历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且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足以认定尹胜在日租房对吴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吴某现金1400余元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尹胜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属于入户抢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尹胜在日租房断断续续殴打吴某近一小时后,尹胜提出去找吴某妈妈要钱,吴某说妈妈不在家,尹胜仍要求吴某一起到吴家去。二人外出一起吃了早餐,坐车到吴某家,用吴某的钥匙开门进入房间后翻找财物未果,强行抱走吴家24寸液晶电视。尹胜在日租房内的暴力与到吴家有一定的时间和距离,尹胜在离开日租房后没有对吴某继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吴某在具有自救条件下亦未呼救或逃离,二人一起进入吴某家,尹胜没有再对吴某实施暴力,而是临时起意强行抱走电视。本院认为,入户抢劫是以图财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本案中,尹胜对吴某的暴力发生在户外,入户后对被害人没有施加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先前暴力对被害人产生的威慑力,强行抱走电视机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不符合入户抢劫构的成要件和立法原意,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入户抢劫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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