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6-11-20
在案仅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予认定该节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观点来源】:(2016)浙0103刑初00274号
【案情简介】:略
【裁判指引】:关于被告人张余的辩护人提出机关指控张余在太平桥西侧抢劫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仅被告人张余的供述,而太平桥巷口方位图也仅能印证张余关于地点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对该节事实的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孟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且部分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不宜区分主,但被告人孟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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