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1-21
犯,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受害人造成轻伤,依照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2016)川0521刑初144号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30日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梁元有来到泸县福集镇蓝波湾附近,准备进入被害人廖某某搭建的塑料棚内实施盗窃时被在此睡觉的廖某某发现,廖某某随即进行阻止并试图抓捕梁元有,梁元有为了逃跑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廖某某,导致廖某某的胸部和腹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廖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梁元有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同时梁元有支付了廖某某5000元医疗费。
【裁判指引】:被告人梁元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的幅度内处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元有当庭自愿认罪,并且已赔偿被害人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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