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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下发《关于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01-11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本报记者就制定印发《意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具体背景和必要性?

    答: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贯彻落实高检院和总政领导重要指示的实际行动。高检院和总政领导对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高检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探索建立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指出:“军地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和部队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发展、促进反腐倡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总政治部副主任童世平和高检院副检察长张常韧亲自出席西北五省(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会议,并作重要指示。高检院和总政领导的指示要求,为《意见》起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二是形势任务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进步和军民融合式发展步伐的加速,军地联系更为广泛,交往更加频繁,涉军纠纷多样,互涉案件复杂。军地检察机关联手打击犯罪、共同维护稳定、合力维护人民群众和部队官兵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尤为迫切。三是规范和加强协作工作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军地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培养人才等方面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部队纯洁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协作领域不宽、渠道不畅、质量不高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了协作工作深入开展。只有不断强化协作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才能凝聚共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四是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创新举措。近年来,西北五省(区)军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在全国率先建立区域性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制度机制,走出了一条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路子。我们在制定《意见》的过程中充分吸收和借鉴了这一成功经验。

    问:制定《意见》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起草《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协作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协作工作的矛盾问题,进一步拓展协作领域,丰富协作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协作工作质量效益,形成联手打击、合力预防、资源共享的良好局面。

    制定《意见》主要把握了以下3个方面的原则:一是以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确保《意见》的合法性权威性。二是适应形势需要,解决实际问题。针对新形势下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亟须解决的矛盾问题,对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固化经验,适度创新。对现行法规已明确规定、需要强调的内容予以重申,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提炼加以固定,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和改革发展要求,对现有规定不够具体的问题加以明确。

    问:《意见》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意见》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要站在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协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二是明确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出必须遵循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有序、高效便捷,密切配合、相互促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协作原则和要求;三是明确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主要内容,这是主体部分,涵盖了共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部队纯洁巩固,共同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共同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五个方面的内容;四是明确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调要把协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协调指导力度、研究解决协作工作困难问题。

    问: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贯彻落实《意见》应注意把握哪些问题?

    答:贯彻落实《意见》,一要认真抓好学习领会。及时组织检察干部原原本本通读《意见》,在反复学习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主要内容,明确目标要求。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和部队党委、政治机关要高度重视协作工作,常抓常议,跟进指导。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要成立领导小组,安排一名院领导分管主抓协作工作,进一步细化协作工作规定,明确职责要求,为协作工作稳步开展提供组织保证。三要注重沟通协调。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开展协作工作的检查、协调和指导,军地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积极开展协作工作。四要积极探索实践。《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协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法措施。军地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协作工作形势,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适时表彰宣传先进典型。积极适应协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特点规律,丰富协作工作实践,推动协作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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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本报记者就制定印发《意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具体背景和必要性?

    答: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贯彻落实高检院和总政领导重要指示的实际行动。高检院和总政领导对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高检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探索建立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指出:“军地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和部队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发展、促进反腐倡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总政治部副主任童世平和高检院副检察长张常韧亲自出席西北五省(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会议,并作重要指示。高检院和总政领导的指示要求,为《意见》起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二是形势任务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进步和军民融合式发展步伐的加速,军地联系更为广泛,交往更加频繁,涉军纠纷多样,互涉案件复杂。军地检察机关联手打击犯罪、共同维护稳定、合力维护人民群众和部队官兵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尤为迫切。三是规范和加强协作工作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军地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培养人才等方面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部队纯洁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协作领域不宽、渠道不畅、质量不高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了协作工作深入开展。只有不断强化协作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才能凝聚共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四是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创新举措。近年来,西北五省(区)军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在全国率先建立区域性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制度机制,走出了一条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路子。我们在制定《意见》的过程中充分吸收和借鉴了这一成功经验。

    问:制定《意见》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起草《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协作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协作工作的矛盾问题,进一步拓展协作领域,丰富协作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协作工作质量效益,形成联手打击、合力预防、资源共享的良好局面。

    制定《意见》主要把握了以下3个方面的原则:一是以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确保《意见》的合法性权威性。二是适应形势需要,解决实际问题。针对新形势下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亟须解决的矛盾问题,对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固化经验,适度创新。对现行法规已明确规定、需要强调的内容予以重申,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提炼加以固定,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和改革发展要求,对现有规定不够具体的问题加以明确。

    问:《意见》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意见》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要站在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协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二是明确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出必须遵循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有序、高效便捷,密切配合、相互促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协作原则和要求;三是明确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主要内容,这是主体部分,涵盖了共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部队纯洁巩固,共同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共同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五个方面的内容;四是明确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调要把协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协调指导力度、研究解决协作工作困难问题。

    问: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贯彻落实《意见》应注意把握哪些问题?

    答:贯彻落实《意见》,一要认真抓好学习领会。及时组织检察干部原原本本通读《意见》,在反复学习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主要内容,明确目标要求。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和部队党委、政治机关要高度重视协作工作,常抓常议,跟进指导。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要成立领导小组,安排一名院领导分管主抓协作工作,进一步细化协作工作规定,明确职责要求,为协作工作稳步开展提供组织保证。三要注重沟通协调。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开展协作工作的检查、协调和指导,军地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积极开展协作工作。四要积极探索实践。《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协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法措施。军地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协作工作形势,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适时表彰宣传先进典型。积极适应协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特点规律,丰富协作工作实践,推动协作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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