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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型财产犯罪

发布时间:2017-03-01

不同于毁坏财物罪,占有型财产犯罪是指以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外,其他财产犯罪都属于占有型财产犯罪。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与毁坏型的财产犯罪的共同特征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益,通常是指财产所有权。因为无论是将他人财物毁坏,还是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都使他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当然,毁坏财物的行为方式较为单一,就是损毁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物不能按照它通常的用途使用。但占有型的财产犯罪的占有方式较为复杂,刑法根据不同占有方式设置了不同的罪名。例如,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而诈骗罪则是以欺骗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

在这里应当指出,占有型财产犯罪的占有,首先是指客观上的占有行为,也就是据为己有的占有。这里的占有,通俗地说,就是将他人财物转变为自己的财物,古代刑法称为“取非其物”。除了客观上的占有以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占有财物罪具有主观违法要素。

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两重含义:第一是利用意思,由此区别于毁坏型的财产犯罪。因为毁坏型的财产犯罪不具有利用意思,而是要将财物予以损毁。第二是排除意思,由此区别于使用型的财产犯罪。这里重点讨论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与使用型的财产犯罪之间的区分。使用型的财产犯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它只是侵犯他人财物的使用权而没有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是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使用盗窃,这种使用盗窃就不以占有为目的,而已使用为目的。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使用盗窃规定为犯罪,但在刑法理论上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使用盗窃也可以包含在盗窃罪中。

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共识。因此,使用盗窃不能认定为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对于这种使用型的财产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三个罪名,这就是:1、挪用公款罪;2、挪用资金罪;3、骗取贷款罪。与这三个罪名对应的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分别是:1、贪污罪;2、职务侵占罪;3、贷款诈骗罪。这里应当指出,虽然以上罪名中,除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以外,其他犯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罪中,但这些犯罪都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属于特殊的财产犯罪。

在谈到占有型财产犯罪与使用型财产犯罪的侵犯区分的时候,涉及主观违法要素的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四要件和三阶层这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是根据主观与客观分为四个要件,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则将不法与责任作为犯罪的框架,但不法与责任又不是简单地对应于客观与主观。在三阶层中,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属于不法要件,而有责性属于责任要件。构成要件通常都是指客观要件,例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主观违法要素,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犯中的目的,就是主观违法要素;我国刑法对大量犯罪规定了明知,这也是主观违法要素。主观违法要素虽然是主观要素,但它不是责任要件而是不法要件。那么,不法要件与责任要件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区分呢?不法要件是决定行为是否违法的要件,而责任要件是决定行为人是否对违法事实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因此,在不法要件与责任要件之间存在位阶关系: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而责任是不法的后果。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存在没有责任的不法,但不存在没有不法的责任。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不法判断先于责任的判断。因为没有不法就没有责任。只要先判断存在不法,才有必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责任。如果不存在不法,就没有再判断是否存在责任。这是犯罪构成的方法论问题,对所有犯罪认定都适用。

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定的目的犯,也就是说,在某些财产犯罪中,刑法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是非法定的目的犯,也就是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刑法理论上仍然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这种非法定的目的犯,实际上是采取了目的性限缩的刑法解释方法。当然,在非法定的目的犯的情况下,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是否成立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存在争议。例如,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已骗取税款为目的,就存在较大争议。现在最高法院也开始承认骗取税款的目的,例如在不久前做出的关于挂靠情况下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不构成该罪,而不构成该罪的主要根据就是承认骗取税款是该罪的主观违法要素。但在财产犯罪中,虽然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我国刑法理论都认为这些财产犯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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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毁坏财物罪,占有型财产犯罪是指以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外,其他财产犯罪都属于占有型财产犯罪。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与毁坏型的财产犯罪的共同特征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益,通常是指财产所有权。因为无论是将他人财物毁坏,还是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都使他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当然,毁坏财物的行为方式较为单一,就是损毁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物不能按照它通常的用途使用。但占有型的财产犯罪的占有方式较为复杂,刑法根据不同占有方式设置了不同的罪名。例如,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而诈骗罪则是以欺骗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

在这里应当指出,占有型财产犯罪的占有,首先是指客观上的占有行为,也就是据为己有的占有。这里的占有,通俗地说,就是将他人财物转变为自己的财物,古代刑法称为“取非其物”。除了客观上的占有以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占有财物罪具有主观违法要素。

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两重含义:第一是利用意思,由此区别于毁坏型的财产犯罪。因为毁坏型的财产犯罪不具有利用意思,而是要将财物予以损毁。第二是排除意思,由此区别于使用型的财产犯罪。这里重点讨论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与使用型的财产犯罪之间的区分。使用型的财产犯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它只是侵犯他人财物的使用权而没有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是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使用盗窃,这种使用盗窃就不以占有为目的,而已使用为目的。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使用盗窃规定为犯罪,但在刑法理论上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使用盗窃也可以包含在盗窃罪中。

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共识。因此,使用盗窃不能认定为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对于这种使用型的财产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三个罪名,这就是:1、挪用公款罪;2、挪用资金罪;3、骗取贷款罪。与这三个罪名对应的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分别是:1、贪污罪;2、职务侵占罪;3、贷款诈骗罪。这里应当指出,虽然以上罪名中,除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以外,其他犯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罪中,但这些犯罪都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属于特殊的财产犯罪。

在谈到占有型财产犯罪与使用型财产犯罪的侵犯区分的时候,涉及主观违法要素的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四要件和三阶层这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是根据主观与客观分为四个要件,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则将不法与责任作为犯罪的框架,但不法与责任又不是简单地对应于客观与主观。在三阶层中,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属于不法要件,而有责性属于责任要件。构成要件通常都是指客观要件,例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但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主观违法要素,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犯中的目的,就是主观违法要素;我国刑法对大量犯罪规定了明知,这也是主观违法要素。主观违法要素虽然是主观要素,但它不是责任要件而是不法要件。那么,不法要件与责任要件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区分呢?不法要件是决定行为是否违法的要件,而责任要件是决定行为人是否对违法事实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因此,在不法要件与责任要件之间存在位阶关系: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而责任是不法的后果。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存在没有责任的不法,但不存在没有不法的责任。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不法判断先于责任的判断。因为没有不法就没有责任。只要先判断存在不法,才有必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责任。如果不存在不法,就没有再判断是否存在责任。这是犯罪构成的方法论问题,对所有犯罪认定都适用。

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定的目的犯,也就是说,在某些财产犯罪中,刑法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是非法定的目的犯,也就是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刑法理论上仍然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这种非法定的目的犯,实际上是采取了目的性限缩的刑法解释方法。当然,在非法定的目的犯的情况下,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是否成立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存在争议。例如,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已骗取税款为目的,就存在较大争议。现在最高法院也开始承认骗取税款的目的,例如在不久前做出的关于挂靠情况下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不构成该罪,而不构成该罪的主要根据就是承认骗取税款是该罪的主观违法要素。但在财产犯罪中,虽然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我国刑法理论都认为这些财产犯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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