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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有没有行贿、受贿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14

 

  其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亲属之间也可以定行贿、受贿。我就遇到过几个案件,一个是叔叔和侄子,也就是亲叔侄之间能不能构成行贿、受贿?我们认为是不构成的,但是最后法院认定构成。亲叔侄之间,只要你利用了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从而收取了钱财就构成。还有,堂兄弟之间,法院也认为构成。据说还有亲兄弟之间,也有认定的。所以说,亲属构成行贿、受贿,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关键还是要看,受贿罪的要件是否符合。

  我还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有一个总经理为老板谋取利益,一个国企的总经理为一个私营的老板谋取利益。胡主任提的这个问题很好,就是说如何区分人情往来?的确,中国是个礼仪之邦,是个人情社会。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红白喜事,大家都兴送点钱,表示下心意。那么如何区分它是礼尚往来,礼金、红包,还是权钱交易的受贿?因为我们知道,礼金、红包是不作为犯罪来处理的,它只作为违纪。确实实践当中有很多的例子,那么它的根本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我认为主要还是看他们之间有没有权钱的交易。送钱的人有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收钱的人有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如果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这个不能定行贿受贿。

  我们知道,媒体上报道过原来的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这个案件。他就是认为他只是违纪,收了57万的礼金、红包,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对他的职务也有所降低,但是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这个应该还算比较幸运的了。我还办过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的案件。他也有800多万被认为礼金、红包,没有认定为受贿。当然这个问题也是很复杂的,实践当中,具体做法也都不一样。有的地方认定了(行贿受贿),有的地方没有认定。比如我办的案件当中,有的呢,女儿结婚,收了人家2000元,也认定为行贿受贿。还有很多地方呢,几万、几十万的也没有认定为行贿受贿。所以说各地掌握的标准,是不够统一的。当然,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请求事项。

  昨天我在广州会见了一位被告人,他是一个市委副书记,起诉意见书中检方指控行贿、受贿的金额在一千二百万元左右,也有六、七百万元被认定为礼金、红包,而没有作为受贿的金额。

  还有的时候,既有情感因素,又有权钱因素存在,这种情况就更为复杂。比如我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件,一个国企副总经理为一私营老板谋取了利益,然后私营老板给了他一个多亿,但是其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私营老板与被告人女儿的关系比较暧昧,他们还生了一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张这笔钱不应当认定为行贿、受贿,这笔钱是给私生子的教育费、抚养费。当然,现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

  另外,还存在这种情况,行贿、受贿的双方混有帮忙、权钱交易的因素,同时双方的孩子正在谈恋爱,以后可能要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纯感情投资肯定不能算行贿、受贿,但是 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我们经常说“无利不起早”,对方凭什么会给大量的钱财,不图回报?这样的雷锋应该是不存在的,他肯定是有目的的,只是没有明说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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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亲属之间也可以定行贿、受贿。我就遇到过几个案件,一个是叔叔和侄子,也就是亲叔侄之间能不能构成行贿、受贿?我们认为是不构成的,但是最后法院认定构成。亲叔侄之间,只要你利用了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从而收取了钱财就构成。还有,堂兄弟之间,法院也认为构成。据说还有亲兄弟之间,也有认定的。所以说,亲属构成行贿、受贿,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关键还是要看,受贿罪的要件是否符合。

  我还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有一个总经理为老板谋取利益,一个国企的总经理为一个私营的老板谋取利益。胡主任提的这个问题很好,就是说如何区分人情往来?的确,中国是个礼仪之邦,是个人情社会。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红白喜事,大家都兴送点钱,表示下心意。那么如何区分它是礼尚往来,礼金、红包,还是权钱交易的受贿?因为我们知道,礼金、红包是不作为犯罪来处理的,它只作为违纪。确实实践当中有很多的例子,那么它的根本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我认为主要还是看他们之间有没有权钱的交易。送钱的人有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收钱的人有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如果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这个不能定行贿受贿。

  我们知道,媒体上报道过原来的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这个案件。他就是认为他只是违纪,收了57万的礼金、红包,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对他的职务也有所降低,但是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这个应该还算比较幸运的了。我还办过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的案件。他也有800多万被认为礼金、红包,没有认定为受贿。当然这个问题也是很复杂的,实践当中,具体做法也都不一样。有的地方认定了(行贿受贿),有的地方没有认定。比如我办的案件当中,有的呢,女儿结婚,收了人家2000元,也认定为行贿受贿。还有很多地方呢,几万、几十万的也没有认定为行贿受贿。所以说各地掌握的标准,是不够统一的。当然,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请求事项。

  昨天我在广州会见了一位被告人,他是一个市委副书记,起诉意见书中检方指控行贿、受贿的金额在一千二百万元左右,也有六、七百万元被认定为礼金、红包,而没有作为受贿的金额。

  还有的时候,既有情感因素,又有权钱因素存在,这种情况就更为复杂。比如我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件,一个国企副总经理为一私营老板谋取了利益,然后私营老板给了他一个多亿,但是其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私营老板与被告人女儿的关系比较暧昧,他们还生了一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张这笔钱不应当认定为行贿、受贿,这笔钱是给私生子的教育费、抚养费。当然,现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

  另外,还存在这种情况,行贿、受贿的双方混有帮忙、权钱交易的因素,同时双方的孩子正在谈恋爱,以后可能要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纯感情投资肯定不能算行贿、受贿,但是 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我们经常说“无利不起早”,对方凭什么会给大量的钱财,不图回报?这样的雷锋应该是不存在的,他肯定是有目的的,只是没有明说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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