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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1997)

发布时间:1997-10-1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10.17
【实施日期】1997.10.17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中“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决定”修改为:“经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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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10.17
【实施日期】1997.10.17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中“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决定”修改为:“经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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