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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答复

发布时间:2017-10-12

徐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均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责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提出了要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为充分发挥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对侦查权的监督,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尝试。

一是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2015年至2016年,高检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司法改革要求,在10个省份开展试点,深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派驻公安检察室(官)、适时介入侦查等机制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取得明显成效。各试点检察院共监督派出所立案5243件,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3246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1997件。通过监督不捕率明显下降、捕后撤案明显减少、捕后作无罪处理明显减少,案件质量普遍得到提高。各试点院在一些试点地区在省级层面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长效机制建设。如吉林省院制定《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情况监督工作制度》《侦查监督联络员工作制度》《适时介入、提前协商案件的范围》等多项工作制度。

二是积极探索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的要求,2016年初,高检院在内蒙古等9个省部署开展刑事拘留适用问题专题调研,并先后派员赴湖北、四川、重庆、广西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16年10月,高检院针对刑事拘留底数不明、适用不规范甚至违法适用等问题,开展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专项监督调研工作。目前,浙江等省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已共同制定加强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院将进一步总结、摸清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侦查措施信息化建设。高检院建立统一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加强与侦查机关网上信息系统衔接,用好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强化同步监督,动态监督。2016年6月,下发《关于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山西等9个省份开展推广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各试点地区平台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实现了逮捕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全覆盖,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侦查活动监督效果显著增强,提高了侦查活动监督能力。

四是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程序。2016年检察机关启动《侦查活动监督指引》编纂工作,提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即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指引》以司法实践中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的“三难问题”为导向,通过“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审查认定和处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体现“案件化”和规范化,使侦查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目前,该《指引》已进入最后的审订环节,《指引》的完成将更有利于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指导。

检察机关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方面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监督难的问题。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惩戒、建立拘留备案制度、赋予宣告违法侦查行为无效自由裁量权等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具体建议十分重要,为解决检察机关监督难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建立有效合理的侦查监督机制,一方面要考虑保证侦查活动合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和在侦查阶段保证侦查效率、保守工作秘密的需要。鉴于您的建议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双方,涉及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配合立法机关,提出相关修改建议,以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权,保证监督力度,确保监督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对您提出的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权和范围、完善侦查监督措施、明确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等具体建议,将在相关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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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答复

发布时间:2017-10-12

徐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均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责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提出了要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为充分发挥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对侦查权的监督,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尝试。

一是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2015年至2016年,高检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司法改革要求,在10个省份开展试点,深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派驻公安检察室(官)、适时介入侦查等机制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取得明显成效。各试点检察院共监督派出所立案5243件,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3246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1997件。通过监督不捕率明显下降、捕后撤案明显减少、捕后作无罪处理明显减少,案件质量普遍得到提高。各试点院在一些试点地区在省级层面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长效机制建设。如吉林省院制定《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情况监督工作制度》《侦查监督联络员工作制度》《适时介入、提前协商案件的范围》等多项工作制度。

二是积极探索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的要求,2016年初,高检院在内蒙古等9个省部署开展刑事拘留适用问题专题调研,并先后派员赴湖北、四川、重庆、广西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16年10月,高检院针对刑事拘留底数不明、适用不规范甚至违法适用等问题,开展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专项监督调研工作。目前,浙江等省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已共同制定加强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院将进一步总结、摸清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侦查措施信息化建设。高检院建立统一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加强与侦查机关网上信息系统衔接,用好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强化同步监督,动态监督。2016年6月,下发《关于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山西等9个省份开展推广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各试点地区平台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实现了逮捕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全覆盖,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升,侦查活动监督效果显著增强,提高了侦查活动监督能力。

四是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程序。2016年检察机关启动《侦查活动监督指引》编纂工作,提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即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指引》以司法实践中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的“三难问题”为导向,通过“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审查认定和处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体现“案件化”和规范化,使侦查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目前,该《指引》已进入最后的审订环节,《指引》的完成将更有利于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指导。

检察机关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方面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监督难的问题。您提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惩戒、建立拘留备案制度、赋予宣告违法侦查行为无效自由裁量权等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具体建议十分重要,为解决检察机关监督难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建立有效合理的侦查监督机制,一方面要考虑保证侦查活动合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侦查活动的特点和在侦查阶段保证侦查效率、保守工作秘密的需要。鉴于您的建议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双方,涉及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配合立法机关,提出相关修改建议,以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权,保证监督力度,确保监督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对您提出的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权和范围、完善侦查监督措施、明确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等具体建议,将在相关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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