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6-02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
(送达原持有人)
检 处决[ ]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扣押的有关物品、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向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附: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第三联送达原持有人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制人和。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文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原持有人,第四联送达受理单位,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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