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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发布时间:2009-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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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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