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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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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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