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施行 政检〔2013〕1号)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 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 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 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 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 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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