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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06-30

条文内容

依照《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4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冀)立案标准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92条、第199条、第20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如何掌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的问题

集资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根据《集资诈编解释》第5条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关于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作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制定适用于本省的地方标准,主要从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方面考虑。

2.本罪已经取消了死刑适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2条规定,刑法取消了本罪的死刑规定这主要是由于中央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后所作的修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从司法实践看,很少适用死刑,并且集资诈骗罪属于非暴力性质的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不是最严重的,取消本罪的死刑不会对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来负面影响,而且对本罪最高处以无期徒刑也可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际需要,足以直到处罚和震慑的作用,并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死刑本身具严重的缺陷,其作为刑罚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票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三个金融诈骗犯罪的死刑,就是立法者坚持慎用死刑理念,理性审视死刑而对金融诈骗犯罪重新研判的结果。

集资诈骗罪作为涉众型犯罪,近年来发案率大量增加且危害严重,但其犯罪原因复杂,案件背后往往具有深层次的政策性金融垄断、民间融资难等体制方面的原因,从受害人角度来看,其自身的贪利、投机的心理也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不能将预防和减少集资诈骗犯罪寄希望于死刑的适用上。

3.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本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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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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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4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冀)立案标准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92条、第199条、第20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如何掌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的问题

集资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根据《集资诈编解释》第5条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关于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作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制定适用于本省的地方标准,主要从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方面考虑。

2.本罪已经取消了死刑适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2条规定,刑法取消了本罪的死刑规定这主要是由于中央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后所作的修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从司法实践看,很少适用死刑,并且集资诈骗罪属于非暴力性质的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不是最严重的,取消本罪的死刑不会对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来负面影响,而且对本罪最高处以无期徒刑也可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际需要,足以直到处罚和震慑的作用,并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死刑本身具严重的缺陷,其作为刑罚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票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三个金融诈骗犯罪的死刑,就是立法者坚持慎用死刑理念,理性审视死刑而对金融诈骗犯罪重新研判的结果。

集资诈骗罪作为涉众型犯罪,近年来发案率大量增加且危害严重,但其犯罪原因复杂,案件背后往往具有深层次的政策性金融垄断、民间融资难等体制方面的原因,从受害人角度来看,其自身的贪利、投机的心理也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不能将预防和减少集资诈骗犯罪寄希望于死刑的适用上。

3.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本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4.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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