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关于食品监管的立案标准,目前尚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由于本罪是《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相同主体的相同行为之前是以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食品监管读职罪可比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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