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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九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4条规定,为走私、贩卖、运、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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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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