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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赌博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人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影小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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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人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影小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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