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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八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八十一条 内容

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八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0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勘验,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实地勘测检验,以发现和收透法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活动。通过勘验,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和收集证据,判断案件质,确定调查方向和工作范围,它是调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另外,考虑到行政案件中,需要勘验现场的情形并不是很多,而且其勘验规则也与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要求相类似,本条第2款规定,对行政案件现场勘验的具体操作要求可以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4 14:34:34.943

实务指南

一、勘验与检查有何区别与联系?

勘验和检查都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调查手段,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寻找违法行为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都必须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民警察进行,但勘验主要针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所谓案发现场,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和遗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痕迹及其他物证的场所。行政案件中的现场,是违法行为人在进行违法活动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状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有必要对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现场的目的是发现、提取有关违法行为的物证痕迹,研究现场情况,扩大调查线索,为破案创造条件。而检查则针对有关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以发现某些违法行为的特征或造成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寻找、确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而检查除制作检查笔录外,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有时勘验、检查工作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因此,本节将“勘验”与“检查”合并为一节。办案人民警察在勘验、检查时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认真、细致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节的各项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18-07-17 12:17:00.507

二、勘验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勘验是固定证据、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手段,也是查明案情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进行勘验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办案人民警察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案件调查方向和工作范围。勘验属于案件调查行为,其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一般而言,由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案情较为简单,情节不是很复杂,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并不一定都要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只有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进行勘验。如何理解“必要时”,本条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赋予办案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为复杂,社会响较大,不通过勘验无法证实或者揭露违法行为的重大行政案件。

(2)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以便更好地固定证据。

(3)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并复制与案情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4)办案人民警察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更新时间:2018-07-17 12:18:11.137

三、勘验的任务是什么?

一是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即要弄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发生了违法行为,发生了何种类型的案件,现场状况如何,并划定勘验范围。

二是发现和收集证据,即办案人民警察要认真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认定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通过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全面了解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作出全面、客观的记录。

三是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即通过勘验现场和研究违法行为的特点、违法活动的情况和过程,准确分析违法嫌疑人的违法动机和目的,从而推断案件的性质。

四是确定案件调查方向和范围,即通过勘验现场,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整个现场情况,研究确定调查方向,划定调查范围,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步案件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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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内容

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八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0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勘验,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实地勘测检验,以发现和收透法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活动。通过勘验,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和收集证据,判断案件质,确定调查方向和工作范围,它是调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另外,考虑到行政案件中,需要勘验现场的情形并不是很多,而且其勘验规则也与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要求相类似,本条第2款规定,对行政案件现场勘验的具体操作要求可以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4 14:34:34.943

实务指南

一、勘验与检查有何区别与联系?

勘验和检查都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调查手段,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寻找违法行为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都必须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民警察进行,但勘验主要针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所谓案发现场,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和遗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痕迹及其他物证的场所。行政案件中的现场,是违法行为人在进行违法活动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状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有必要对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现场的目的是发现、提取有关违法行为的物证痕迹,研究现场情况,扩大调查线索,为破案创造条件。而检查则针对有关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以发现某些违法行为的特征或造成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寻找、确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而检查除制作检查笔录外,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有时勘验、检查工作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因此,本节将“勘验”与“检查”合并为一节。办案人民警察在勘验、检查时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认真、细致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节的各项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18-07-17 12:17:00.507

二、勘验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勘验是固定证据、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手段,也是查明案情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进行勘验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办案人民警察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案件调查方向和工作范围。勘验属于案件调查行为,其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一般而言,由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案情较为简单,情节不是很复杂,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并不一定都要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只有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进行勘验。如何理解“必要时”,本条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赋予办案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为复杂,社会响较大,不通过勘验无法证实或者揭露违法行为的重大行政案件。

(2)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以便更好地固定证据。

(3)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并复制与案情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4)办案人民警察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更新时间:2018-07-17 12:18:11.137

三、勘验的任务是什么?

一是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即要弄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发生了违法行为,发生了何种类型的案件,现场状况如何,并划定勘验范围。

二是发现和收集证据,即办案人民警察要认真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认定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通过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全面了解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作出全面、客观的记录。

三是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即通过勘验现场和研究违法行为的特点、违法活动的情况和过程,准确分析违法嫌疑人的违法动机和目的,从而推断案件的性质。

四是确定案件调查方向和范围,即通过勘验现场,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整个现场情况,研究确定调查方向,划定调查范围,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步案件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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