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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侧记---用精准监督理念引领刑事抗诉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近日,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黑龙江、福建、海南、四川、陕西5个省级检察院分管重罪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北京等15个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业务骨干等共赴这场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改革后首次召开的专门研究刑事抗诉工作的盛会。

  此次推进会主要围绕如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更新抗诉工作理念,构建新时代刑事抗诉工作新格局,共同做好刑事抗诉工作展开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更新理念 引领抗诉工作发展

  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指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最高检党组关于强化法律监督,坚持“精准抗诉”的工作部署。

  接着,陈国庆梳理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更新刑事抗诉工作理念的具体要求。一是强化监督。正确处理依法指控犯罪与强化法律监督的关系,把刑事审判监督放在与批捕起诉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二是精准监督。抗诉工作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抗诉职责。“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存在错误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性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三是接续监督。上下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抗诉合力。同时,坚持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理念。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既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又加强对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做到“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四是双赢多赢共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正确处理配合与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既要认真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又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日常沟通联系机制;既要敢于监督,依法提出抗诉,又要讲求监督的方式方法,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监督手段,共同推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海南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践行‘精准监督’等理念,引领刑事抗诉工作创新发展,促进全省刑事抗诉工作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抗诉意见法院采纳率达71%。”海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介绍。

  来自江苏、山东、四川、云南、甘肃5个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大会上交流了经验做法,既有数据和分析,也说问题和建议。

  “这次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开得及时……”与会者认为,导致近年来一些地方刑事抗诉数量减少,法院采纳意见率降低,撤回抗诉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法律监督意识不强,表现在司法理念上存在偏差,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重实体轻程序,重量刑轻定性;监督能力不足,不能适应“捕诉一体化”办案要求,职责履行不到位;沟通指导不到位,上下级检察院在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配合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力。针对上述问题,要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推进会移师文昌市检察院后,进入现场观摩程序。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对刑事抗诉工作成效给予肯定,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凝聚共识 构建抗诉新格局

  据记者了解,为构建新时代刑事抗诉工作新格局,落实最高检党组工作部署,此次推进会结合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形势任务和部署要求,进一步作出阐释。

  一要多渠道挖掘可抗案源。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上诉和申诉,认真审查、发现抗诉线索,把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作为重点,加大审查办理力度,对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且有抗诉必要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要坚持精准抗诉。强化质量意识,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严格把握抗诉的标准与条件。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

  三要准确把握抗诉必要性条件。认真审查和准确把握抗诉必要性条件,增强抗诉实效。对于二审程序抗诉,要坚持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要注重抗诉的必要性和精准性。善用、用好各种监督方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抗诉、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等多种监督方式中选取最优方案,务求最佳监督效果。

  四要准确寻找抗点,突出抗诉重点。把重点放在诉判不一的情形上,如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上。围绕经济社会大局发展、社会热点,突出监督重点,实现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值得一提的是,与会者对树立精品意识,发挥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话题非常关注,一致认为要建立健全刑事抗诉案例指导制度,归纳梳理抗诉标准、抗诉范围、抗诉必要性以及证据审查、文书制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持续发挥抗诉案例指导作用。

  会议提出全面加强刑事抗诉能力建设,要针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集中培训和网络教育,聘请法学专家、检察业务骨干和法官、律师等进行专题授课;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案例研讨、业务竞赛、抗辩比赛等多种形式的训练;着力提高审查刑事裁判文书的能力、出庭支持抗诉的能力、监督庭审活动的能力,以及发现司法不公问题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研究,注重政治学习和抗诉业务的深度融合,鼓励围绕充分履行抗诉职能、服务法治国家建设,加强对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助推刑事抗诉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形成合力 增强抗诉“精准化”

  推进会上,与会者对于加强组织领导、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刑事抗诉工作,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希望充分发挥最高检确定的“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刑事审判监督业务指导机制作用,强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建立“信息互通、情况沟通、配合畅通”的一体化运作机制。

  与会者认为,各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要牵头研究推进新形势下的刑事抗诉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的职责,联合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强化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清晰、资源整合,推进刑事抗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刑事检察各部门要定期与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数据研判会商,实时跟踪关注抗诉率、抗诉意见采纳率、撤抗率等重要数据指标,分析核查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短板,建立抗诉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对于完善检法沟通,与会者非常关注,认为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落实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共同解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既要依法履职,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把检察机关应该做的做到位,又要正确处理监督目的与监督手段之间的关系,确保监督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对于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应当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共同维护审判权威。

  做好刑事抗诉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各方共识和支持。为此,要建立推动抗诉工作汇报机制,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抗诉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社会群众观摩评议抗诉案件庭审,促进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抗诉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建立抗诉案件涉案单位会商机制,对分歧较大的抗诉案件,根据情况主动联系涉案单位及评估、鉴定等有关机构共同协商,多方听取意见,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同时主动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抗诉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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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侧记---用精准监督理念引领刑事抗诉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近日,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黑龙江、福建、海南、四川、陕西5个省级检察院分管重罪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北京等15个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业务骨干等共赴这场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改革后首次召开的专门研究刑事抗诉工作的盛会。

  此次推进会主要围绕如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更新抗诉工作理念,构建新时代刑事抗诉工作新格局,共同做好刑事抗诉工作展开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更新理念 引领抗诉工作发展

  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指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最高检党组关于强化法律监督,坚持“精准抗诉”的工作部署。

  接着,陈国庆梳理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更新刑事抗诉工作理念的具体要求。一是强化监督。正确处理依法指控犯罪与强化法律监督的关系,把刑事审判监督放在与批捕起诉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二是精准监督。抗诉工作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抗诉职责。“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存在错误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性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三是接续监督。上下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抗诉合力。同时,坚持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理念。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既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又加强对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做到“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四是双赢多赢共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正确处理配合与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既要认真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又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日常沟通联系机制;既要敢于监督,依法提出抗诉,又要讲求监督的方式方法,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监督手段,共同推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海南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践行‘精准监督’等理念,引领刑事抗诉工作创新发展,促进全省刑事抗诉工作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抗诉意见法院采纳率达71%。”海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介绍。

  来自江苏、山东、四川、云南、甘肃5个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大会上交流了经验做法,既有数据和分析,也说问题和建议。

  “这次刑事抗诉工作现场推进会开得及时……”与会者认为,导致近年来一些地方刑事抗诉数量减少,法院采纳意见率降低,撤回抗诉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法律监督意识不强,表现在司法理念上存在偏差,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重实体轻程序,重量刑轻定性;监督能力不足,不能适应“捕诉一体化”办案要求,职责履行不到位;沟通指导不到位,上下级检察院在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配合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力。针对上述问题,要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推进会移师文昌市检察院后,进入现场观摩程序。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对刑事抗诉工作成效给予肯定,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凝聚共识 构建抗诉新格局

  据记者了解,为构建新时代刑事抗诉工作新格局,落实最高检党组工作部署,此次推进会结合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形势任务和部署要求,进一步作出阐释。

  一要多渠道挖掘可抗案源。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上诉和申诉,认真审查、发现抗诉线索,把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作为重点,加大审查办理力度,对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且有抗诉必要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要坚持精准抗诉。强化质量意识,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严格把握抗诉的标准与条件。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

  三要准确把握抗诉必要性条件。认真审查和准确把握抗诉必要性条件,增强抗诉实效。对于二审程序抗诉,要坚持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要注重抗诉的必要性和精准性。善用、用好各种监督方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抗诉、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等多种监督方式中选取最优方案,务求最佳监督效果。

  四要准确寻找抗点,突出抗诉重点。把重点放在诉判不一的情形上,如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上。围绕经济社会大局发展、社会热点,突出监督重点,实现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值得一提的是,与会者对树立精品意识,发挥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话题非常关注,一致认为要建立健全刑事抗诉案例指导制度,归纳梳理抗诉标准、抗诉范围、抗诉必要性以及证据审查、文书制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持续发挥抗诉案例指导作用。

  会议提出全面加强刑事抗诉能力建设,要针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集中培训和网络教育,聘请法学专家、检察业务骨干和法官、律师等进行专题授课;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案例研讨、业务竞赛、抗辩比赛等多种形式的训练;着力提高审查刑事裁判文书的能力、出庭支持抗诉的能力、监督庭审活动的能力,以及发现司法不公问题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研究,注重政治学习和抗诉业务的深度融合,鼓励围绕充分履行抗诉职能、服务法治国家建设,加强对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助推刑事抗诉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形成合力 增强抗诉“精准化”

  推进会上,与会者对于加强组织领导、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刑事抗诉工作,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希望充分发挥最高检确定的“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刑事审判监督业务指导机制作用,强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建立“信息互通、情况沟通、配合畅通”的一体化运作机制。

  与会者认为,各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要牵头研究推进新形势下的刑事抗诉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的职责,联合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强化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清晰、资源整合,推进刑事抗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刑事检察各部门要定期与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数据研判会商,实时跟踪关注抗诉率、抗诉意见采纳率、撤抗率等重要数据指标,分析核查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短板,建立抗诉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对于完善检法沟通,与会者非常关注,认为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落实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共同解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既要依法履职,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把检察机关应该做的做到位,又要正确处理监督目的与监督手段之间的关系,确保监督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对于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应当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共同维护审判权威。

  做好刑事抗诉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各方共识和支持。为此,要建立推动抗诉工作汇报机制,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抗诉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社会群众观摩评议抗诉案件庭审,促进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抗诉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建立抗诉案件涉案单位会商机制,对分歧较大的抗诉案件,根据情况主动联系涉案单位及评估、鉴定等有关机构共同协商,多方听取意见,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同时主动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抗诉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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