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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0-12-29

(中纪发[1987]9号)

近年来,在我们对外经济活动中,封建社会、资本主义世界司空见惯的受贿、索贿的丑恶行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滋长蔓延。此种状况,已引起党内外、国内外的强烈不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情况,揭露问题。这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查处受贿,特别是索贿这类寡廉鲜耻、违法乱纪的行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给我国经济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共产党员竭诚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但是,确有少数党员,包括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活动中,往往以能否从中获取私利为转移,把合同内容和合同数额的大小作为索取贿赂的筹码,用各种手段投机钻营,敲诈勒索,中饱私囊。有的明提暗示索要高档商品;有的向外商讨价还价,乞求资助,或示意邀请自己去国外“考察”、旅游,或许诺子女出国;有的竟厚颜无耻地向外商伸手要钱,甚至要求外商把贿金存进外国银行;有的为达到索贿的目的,不惜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出卖政治、经济情报,等等。

行贿受贿,特别是索贿的恶劣行径,为什么会产生呢?一方面是有些党员,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顾党纪国法,丧失国格、人格,一举一动“向钱看”;另一方面是有些党组织官僚主义严重,对此类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查处不力,甚至置若罔闻,麻木不仁。事实表明,索贿这种卑鄙可耻的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的声誉,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危害,也引起了一些外商的不满,影响对外贸易,干扰外来投资,妨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由于索贿者从中作梗,给少数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从中渔利;也给正常的经济交往造成人为的障碍,使本来可以顺利进行的谈判,出现曲折,不得成交;引进了不应该引进的项目和设备,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些人的心目中,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什么国家利益,什么民族尊严,什么党纪国法,统统被抛到九霄云外。他们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贪赃枉法,危害极大。对此,绝不可宽容姑息,听之任之,必须严厉惩处。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改革、开放不受干扰和破坏。为此,中央纪委决定:

一、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管是谁,因受贿、索贿而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党籍;无论采用什么方式索贿的党员,都必须主动交待问题,否则,一经查出,即予党纪制裁;共产党员今后再有索贿行为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清除出党。

二、对经济活动中正常的“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窃为己有,一律上缴国家或集体。违者按党纪、法纪严格处理。

三、各级党组织包括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绝不允许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对那些有索贿、受贿问题的党员,必须坚决查处,如果姑息迁就,不予处理,就要追究其所在党组织的领导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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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发[1987]9号)

近年来,在我们对外经济活动中,封建社会、资本主义世界司空见惯的受贿、索贿的丑恶行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滋长蔓延。此种状况,已引起党内外、国内外的强烈不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情况,揭露问题。这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查处受贿,特别是索贿这类寡廉鲜耻、违法乱纪的行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给我国经济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共产党员竭诚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但是,确有少数党员,包括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活动中,往往以能否从中获取私利为转移,把合同内容和合同数额的大小作为索取贿赂的筹码,用各种手段投机钻营,敲诈勒索,中饱私囊。有的明提暗示索要高档商品;有的向外商讨价还价,乞求资助,或示意邀请自己去国外“考察”、旅游,或许诺子女出国;有的竟厚颜无耻地向外商伸手要钱,甚至要求外商把贿金存进外国银行;有的为达到索贿的目的,不惜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出卖政治、经济情报,等等。

行贿受贿,特别是索贿的恶劣行径,为什么会产生呢?一方面是有些党员,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顾党纪国法,丧失国格、人格,一举一动“向钱看”;另一方面是有些党组织官僚主义严重,对此类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查处不力,甚至置若罔闻,麻木不仁。事实表明,索贿这种卑鄙可耻的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的声誉,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危害,也引起了一些外商的不满,影响对外贸易,干扰外来投资,妨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由于索贿者从中作梗,给少数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从中渔利;也给正常的经济交往造成人为的障碍,使本来可以顺利进行的谈判,出现曲折,不得成交;引进了不应该引进的项目和设备,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些人的心目中,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什么国家利益,什么民族尊严,什么党纪国法,统统被抛到九霄云外。他们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贪赃枉法,危害极大。对此,绝不可宽容姑息,听之任之,必须严厉惩处。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改革、开放不受干扰和破坏。为此,中央纪委决定:

一、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管是谁,因受贿、索贿而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党籍;无论采用什么方式索贿的党员,都必须主动交待问题,否则,一经查出,即予党纪制裁;共产党员今后再有索贿行为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清除出党。

二、对经济活动中正常的“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窃为己有,一律上缴国家或集体。违者按党纪、法纪严格处理。

三、各级党组织包括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绝不允许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对那些有索贿、受贿问题的党员,必须坚决查处,如果姑息迁就,不予处理,就要追究其所在党组织的领导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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