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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2-09-18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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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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