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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修正草案: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已取得证书的撤销,已成公职人员的开除)

发布时间:2021-01-2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频现报端,牵动公众神经。而以往很多时候,在处理结果上冒名者往往置身事外,由此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同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草案同时增加规定,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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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频现报端,牵动公众神经。而以往很多时候,在处理结果上冒名者往往置身事外,由此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同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草案同时增加规定,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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