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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党员干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代言

发布时间:2021-03-22

3月22日,南都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日前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其中,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公共场所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从而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

近年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与此同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

“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通知称。

通知指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比如,企事业单位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通知还强调,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

除了企事业单位外,通知还指出,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具体包括: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还对新闻媒体、公共服务场所、金融机构等主体做出规定。比如,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

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还强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通知提醒,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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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党员干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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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南都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日前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其中,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公共场所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从而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

近年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与此同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

“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通知称。

通知指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比如,企事业单位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通知还强调,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

除了企事业单位外,通知还指出,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具体包括: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还对新闻媒体、公共服务场所、金融机构等主体做出规定。比如,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

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还强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通知提醒,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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