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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理性司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加上裁判文书统一上网接受人民“阅卷”,人民在阅读裁判文书的同时,既能监督法院工作,也是一次有效的全民普法活动,鼓励民众理性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并潜在引导他们秉持着良善、和谐、文明的美德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法是力与理的有机结合,自法产生以来,其外在表现为力,秦商君改法为律,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外儒内法”逐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治理模式,并形成了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法律体系。法与刑注重“以力服人”,而礼与教则注重“以理服人”,礼法并举的精神延及至当今,在司法裁判中,更应注重在以理服人的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发展,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较此前有了大幅度的改观,内容上有了质的飞跃,理论阐明亦有了新面貌。严格的依法裁判和法理阐明固然可贵,但裁判文书当中的“价值评价”元素则相对较弱,缺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多次发布系列司法裁判典型案件来引领司法裁判文书的情理法交融。

  202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在推进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更充分、更符合核心价值观之要求,使裁判文书“形神兼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提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之中,是全面“依法司法”应有之义,是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指导意见》的印发,有助于使理性的司法裁判更具服判力,提升裁判文书的总体质量。此外,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环节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起到事倍功半之效果。一个案例足可胜过一沓文件,也即目前提出的“案例法治”。如2018年,“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直接适用当时的民法总则核心价值观条款进行裁判说理。该案二审判决书明确写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的裁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重要影响。《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要求,司法裁判文书内容上应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力求讲究文理,”这些都归结到一个“理”字,体现出浓厚的“理性司法”。同时,《指导意见》在强调“理”之外,还要求法院裁判案件时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等因素,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提升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裁判文书除了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结合法律原意,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涵养法律内涵、立法目的和裁判理由。即便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等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时,法院也不能置之不理,必须有所回应(口头或书面),在审委会讨论案件也要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确保案件的裁判思路符合核心价值观要求。

  其次,《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强化法官的释法说理能力的同时,要求完善优秀裁判文书的考评激励机制。目前来看,由于法官知识水平、理论功底和书面表达等能力不同,裁判文书在释法说理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差异。我国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整体质量并不算高,关键因素也在于缺乏制度机制对办案法官的约束与刺激。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并还“定期组织开展法官业务培训,将业务培训与贯彻民法典结合起来,坚持学习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与核心价值观并重,增强法官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目前,《指导意见》业已生效,这些制度的落地必将促使法官在释法说理方面,特别是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方面实现质的提升,从而以更大的智慧和底气,以更高的政治站位,“输出”更高水平的裁判文书。

  最后,《指导意见》除规定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等外,对于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还提供了技术支持——法律解释方法。《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应当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如何做到《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就得依靠法律解释方法。法律因为人们的解释而获得新的生命,凡是法律存在的地方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法律在解释中发展,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和司法方法,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凝聚价值观共识,坚持目的解释明晰化,语言修辞通俗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才能获得更加规范的结构面向,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释法说理中实现“润物无声”。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加强自身的社会治理功能,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实质上发挥着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而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加上裁判文书统一上网接受人民“阅卷”,人民在阅读裁判文书的同时,既能监督法院工作,也是一次有效的全民普法活动,鼓励民众理性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并潜在引导他们秉持着善良、和谐、文明的美德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不过,在落实该《指导意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还要注意在司法适用中,要警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泛化,尤其是通过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规避适用原本的法律规则,导致裁判说理一味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原则性条款“偏移”的情形。( 侯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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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加上裁判文书统一上网接受人民“阅卷”,人民在阅读裁判文书的同时,既能监督法院工作,也是一次有效的全民普法活动,鼓励民众理性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并潜在引导他们秉持着良善、和谐、文明的美德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法是力与理的有机结合,自法产生以来,其外在表现为力,秦商君改法为律,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外儒内法”逐渐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治理模式,并形成了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法律体系。法与刑注重“以力服人”,而礼与教则注重“以理服人”,礼法并举的精神延及至当今,在司法裁判中,更应注重在以理服人的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发展,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较此前有了大幅度的改观,内容上有了质的飞跃,理论阐明亦有了新面貌。严格的依法裁判和法理阐明固然可贵,但裁判文书当中的“价值评价”元素则相对较弱,缺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多次发布系列司法裁判典型案件来引领司法裁判文书的情理法交融。

  202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在推进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更充分、更符合核心价值观之要求,使裁判文书“形神兼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提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之中,是全面“依法司法”应有之义,是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指导意见》的印发,有助于使理性的司法裁判更具服判力,提升裁判文书的总体质量。此外,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环节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起到事倍功半之效果。一个案例足可胜过一沓文件,也即目前提出的“案例法治”。如2018年,“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直接适用当时的民法总则核心价值观条款进行裁判说理。该案二审判决书明确写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的裁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重要影响。《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要求,司法裁判文书内容上应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力求讲究文理,”这些都归结到一个“理”字,体现出浓厚的“理性司法”。同时,《指导意见》在强调“理”之外,还要求法院裁判案件时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等因素,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提升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裁判文书除了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结合法律原意,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涵养法律内涵、立法目的和裁判理由。即便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等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时,法院也不能置之不理,必须有所回应(口头或书面),在审委会讨论案件也要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确保案件的裁判思路符合核心价值观要求。

  其次,《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强化法官的释法说理能力的同时,要求完善优秀裁判文书的考评激励机制。目前来看,由于法官知识水平、理论功底和书面表达等能力不同,裁判文书在释法说理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差异。我国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整体质量并不算高,关键因素也在于缺乏制度机制对办案法官的约束与刺激。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并还“定期组织开展法官业务培训,将业务培训与贯彻民法典结合起来,坚持学习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与核心价值观并重,增强法官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目前,《指导意见》业已生效,这些制度的落地必将促使法官在释法说理方面,特别是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方面实现质的提升,从而以更大的智慧和底气,以更高的政治站位,“输出”更高水平的裁判文书。

  最后,《指导意见》除规定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等外,对于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还提供了技术支持——法律解释方法。《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应当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提升语言表达和释法说理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如何做到《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就得依靠法律解释方法。法律因为人们的解释而获得新的生命,凡是法律存在的地方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法律在解释中发展,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和司法方法,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凝聚价值观共识,坚持目的解释明晰化,语言修辞通俗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才能获得更加规范的结构面向,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释法说理中实现“润物无声”。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加强自身的社会治理功能,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实质上发挥着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而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加上裁判文书统一上网接受人民“阅卷”,人民在阅读裁判文书的同时,既能监督法院工作,也是一次有效的全民普法活动,鼓励民众理性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并潜在引导他们秉持着善良、和谐、文明的美德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不过,在落实该《指导意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还要注意在司法适用中,要警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泛化,尤其是通过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规避适用原本的法律规则,导致裁判说理一味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原则性条款“偏移”的情形。( 侯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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