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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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0-05-2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80)冀法研字第12号文,《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案件是否允许被告人找其近亲属进行辩护的请示》,已转交我部,现批复如下: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19882号批复办理。即:“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二、涉及个人阴私的案件,我们意见,一般应由被告人自己辩护或由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坚持要求其近亲属为他辩护,以保密为原则由法院酌情处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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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19882号批复办理。即:“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二、涉及个人阴私的案件,我们意见,一般应由被告人自己辩护或由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坚持要求其近亲属为他辩护,以保密为原则由法院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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