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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3(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第一条   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立证券账户须由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申请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 证监会关于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三)证监会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证监会不出具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承诺函(见附件);

(四) 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别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五)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六) 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 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八)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十)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两项分别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对于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名称”,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适用其简称,委托人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五)项填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六)项填写。

第六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查询、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无任何交易,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及时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托管人注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第九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本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财产交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证券公司应就多边净额结算业务向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托管人应就多边净额结算业务向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仍适用本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以及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涉及开户及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南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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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立证券账户须由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申请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 证监会关于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三)证监会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证监会不出具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承诺函(见附件);

(四) 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别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五)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六) 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 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八)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十)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两项分别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对于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名称”,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适用其简称,委托人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五)项填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六)项填写。

第六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材料无误后予以开户,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查询、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无任何交易,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及时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托管人注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第九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本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财产交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证券公司应就多边净额结算业务向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产品(不含QFII)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托管人应就多边净额结算业务向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仍适用本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以及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涉及开户及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南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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