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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9-02-0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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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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