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新增条文,罪状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刑法罪名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新增条文,罪状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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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新增条文,罪状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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