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券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更多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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