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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是否是本罪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金融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之物侵占罪。
  一般公民与金融工作人员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虽然可能欺骗了信贷人员与部门审核人员,但做出处分行为的人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故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视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性质,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罪的共同犯罪


更多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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