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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5-09-1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9.13 
【实施日期】1995.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28号《关于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空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

  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明知是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以移动电话合法用户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移动电话被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六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移动电话不足六个月的,应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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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9.13 
【实施日期】1995.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28号《关于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空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

  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明知是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以移动电话合法用户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移动电话被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六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移动电话不足六个月的,应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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