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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需要原单位出具证明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烟语法明

离任法检官从律需要找原单位开具证明,不符合法治精神,更是一种懒政!

在本次全国性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查处离任法官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掮客,成了一项重点整治内容。现实中的司法案例显示,离任法检官中,确实有一部分从事了司法掮客的角色,但也应该看到,没有法检官离任背景的社会律师,包括很多的律协领导,也在充当着司法掮客的角色。为了长效整治离任法检官违规执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各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律师协会除了各种统计承诺、自查他查之外,还想到了增设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入职门槛的办法。除了传闻中的将规定,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禁止从事律师执业,很多地方律协、地方司法局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离任法检官申请律师执业前,必要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违规执业的书面证明。如此规定的律协、司法局,新闻上都有,在此就不点名了。如昨天发文《一司法局发布离任法检官从律《征求意见稿》,我有一点意见》所言,律师执业申请,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各地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不能违反上位法,如《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是个《立法法》上基本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的问题,更不能违反《行政许可法》上关于“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用地方上的规范性文件增设部分群体申请律师执业的特殊要求。因为昨天发文已经详细说了,在此就不复述了。

昨晚成文以后,有网友后台留言交流称,此前有的地方施行了离任法检官申请律师需要原告出具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意见后,就发生了原单位不给出具该书面意见的情况,让离任法检官空有律师入职资格因为缺少单位证明陷入了失业的境地。

原单位的意见很明确,你已经离职离开单位踏入社会很久,早就不属于我们的人员了,我们怎么会知道作为社会人员的你们,存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再说了,司法局、律协的文件要求,对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有什么约束力,又不是上下级关系,又不是法检机关法定职责,他们有什么资格要求法检机关出具证明?调查查处是否存在禁止性从事律师执业资格,本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责,如今推给了负责司法办案、管理在职人员的司法机关,分明是一种责任推卸!

于是乎,在一些地方,就出现了,要么是律协、要么是司法局,要求申请律师执业的离任法官、检察官提供原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但原单位则以没有上级规定或法定职责为由就是不给出具的局面。有人曾经说过,世界上最难提交的就是证明文件,因为权力机关出不出具,什么时间出具,就是人家一句话的事儿,根本没有法律、政策进行规范,更没有救济途径。两家公职单位互相推卸,苦的却是已经成了社会成员的昔日法官检察官,空叹还不如当初不进法院、检察院,丰富的司法经验、法律知识,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反而成了累赘。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就在今天,《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印发实施,其中在“(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中提出,“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点名而且具体的强调了“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大背景下,却出现了一大批的地方律协、司法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时,在没有法律法规上位法根据及国务院决定之外,需要提供原单位出具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证明的现象,不得不说,这是不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的。

看到这些文件要求让人不禁就在想,如果将来有人因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被挡在律师执业门外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要求检察院法律监督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时,会出现如何说理的司法法律文书呢?

最后,还是那句话,查处包括离任法官检察官在内的违规律师执业问题,严惩包括离任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充当司法掮客问题,没有人会反对,但是,也不能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采取有罪推定的预设立场,对这部分人专门采取法外变相设置许可门槛的方式,进行单独的就业许可限制。完全可以采取加大事后查处惩戒力度的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设立终身禁止就职的黑名单,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违规者不敢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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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需要原单位出具证明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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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法检官从律需要找原单位开具证明,不符合法治精神,更是一种懒政!

在本次全国性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查处离任法官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掮客,成了一项重点整治内容。现实中的司法案例显示,离任法检官中,确实有一部分从事了司法掮客的角色,但也应该看到,没有法检官离任背景的社会律师,包括很多的律协领导,也在充当着司法掮客的角色。为了长效整治离任法检官违规执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各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律师协会除了各种统计承诺、自查他查之外,还想到了增设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入职门槛的办法。除了传闻中的将规定,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禁止从事律师执业,很多地方律协、地方司法局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离任法检官申请律师执业前,必要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违规执业的书面证明。如此规定的律协、司法局,新闻上都有,在此就不点名了。如昨天发文《一司法局发布离任法检官从律《征求意见稿》,我有一点意见》所言,律师执业申请,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各地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不能违反上位法,如《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是个《立法法》上基本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的问题,更不能违反《行政许可法》上关于“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用地方上的规范性文件增设部分群体申请律师执业的特殊要求。因为昨天发文已经详细说了,在此就不复述了。

昨晚成文以后,有网友后台留言交流称,此前有的地方施行了离任法检官申请律师需要原告出具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意见后,就发生了原单位不给出具该书面意见的情况,让离任法检官空有律师入职资格因为缺少单位证明陷入了失业的境地。

原单位的意见很明确,你已经离职离开单位踏入社会很久,早就不属于我们的人员了,我们怎么会知道作为社会人员的你们,存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再说了,司法局、律协的文件要求,对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有什么约束力,又不是上下级关系,又不是法检机关法定职责,他们有什么资格要求法检机关出具证明?调查查处是否存在禁止性从事律师执业资格,本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责,如今推给了负责司法办案、管理在职人员的司法机关,分明是一种责任推卸!

于是乎,在一些地方,就出现了,要么是律协、要么是司法局,要求申请律师执业的离任法官、检察官提供原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但原单位则以没有上级规定或法定职责为由就是不给出具的局面。有人曾经说过,世界上最难提交的就是证明文件,因为权力机关出不出具,什么时间出具,就是人家一句话的事儿,根本没有法律、政策进行规范,更没有救济途径。两家公职单位互相推卸,苦的却是已经成了社会成员的昔日法官检察官,空叹还不如当初不进法院、检察院,丰富的司法经验、法律知识,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反而成了累赘。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就在今天,《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印发实施,其中在“(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中提出,“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点名而且具体的强调了“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大背景下,却出现了一大批的地方律协、司法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时,在没有法律法规上位法根据及国务院决定之外,需要提供原单位出具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证明的现象,不得不说,这是不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的。

看到这些文件要求让人不禁就在想,如果将来有人因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被挡在律师执业门外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要求检察院法律监督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时,会出现如何说理的司法法律文书呢?

最后,还是那句话,查处包括离任法官检察官在内的违规律师执业问题,严惩包括离任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充当司法掮客问题,没有人会反对,但是,也不能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采取有罪推定的预设立场,对这部分人专门采取法外变相设置许可门槛的方式,进行单独的就业许可限制。完全可以采取加大事后查处惩戒力度的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设立终身禁止就职的黑名单,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违规者不敢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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