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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10 来源:《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窝藏、包庇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但被窝藏、包庇的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而只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窝藏、包庇罪。即窝藏、包庇罪应当以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为前提。

该前提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含义:一是被窝藏、包庇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且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二是对窝藏、包庇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被窝藏、包庇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

虽然《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在被窝藏、包庇的人尚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先追究窝藏、包庇者的刑事责任,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因此,上述规定只能作为一种例外,只针对极少数情况下,由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尚未依法裁判,为依法及时审判窝藏、包庇犯罪案件,才在被窝藏、包庇的人尚未受到刑事追究时先行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情形。实践中,还应当关注本款关于“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的提示性规定。

(二)窝藏、包庇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实践中,出于帮助同一犯罪人逃避处罚的目的,既实施窝藏又实施包庇,甚至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解释》确立了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李某故意杀人后,其妻王某明知李某犯罪,将李某的血衣清洗(焚烧),给李某一万元钱帮助其逃匿,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又出假证词称李某没有作案时间。

理论上,王某分别实施了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包庇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但是,王某实施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基于一个故意,即帮助李某逃避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为避免机械司法,保证司法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对这种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也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据此,《解释》第7条规定:“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调研中,有观点认为,妨害司法罪其他几个罪名的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可以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不仅妨害司法,还侵犯财产权,行为方式与窝藏、包庇也存在差异,不实行数罪并罚缺乏充足依据。我们认为,该观点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解释》第7条强调的是行为人基于一个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而实施的数个行为,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同一目的,相互间联系密切,故不实施并罚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样规定,方便基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符合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朴素认知和正义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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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窝藏、包庇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但被窝藏、包庇的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而只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窝藏、包庇罪。即窝藏、包庇罪应当以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为前提。

该前提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含义:一是被窝藏、包庇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且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二是对窝藏、包庇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被窝藏、包庇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

虽然《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在被窝藏、包庇的人尚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先追究窝藏、包庇者的刑事责任,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因此,上述规定只能作为一种例外,只针对极少数情况下,由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尚未依法裁判,为依法及时审判窝藏、包庇犯罪案件,才在被窝藏、包庇的人尚未受到刑事追究时先行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情形。实践中,还应当关注本款关于“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的提示性规定。

(二)窝藏、包庇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实践中,出于帮助同一犯罪人逃避处罚的目的,既实施窝藏又实施包庇,甚至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解释》确立了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李某故意杀人后,其妻王某明知李某犯罪,将李某的血衣清洗(焚烧),给李某一万元钱帮助其逃匿,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又出假证词称李某没有作案时间。

理论上,王某分别实施了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包庇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但是,王某实施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基于一个故意,即帮助李某逃避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为避免机械司法,保证司法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对这种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也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据此,《解释》第7条规定:“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调研中,有观点认为,妨害司法罪其他几个罪名的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可以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不仅妨害司法,还侵犯财产权,行为方式与窝藏、包庇也存在差异,不实行数罪并罚缺乏充足依据。我们认为,该观点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解释》第7条强调的是行为人基于一个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而实施的数个行为,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同一目的,相互间联系密切,故不实施并罚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样规定,方便基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符合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朴素认知和正义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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