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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持续推进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13 来源:澎湃新闻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并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谈及行刑衔接工作时,司法部有关人士表示,将会同最高检察等单位持续推动“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等问题。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

  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是综合协调监督其他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规定中有多处条文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的重要对接单位。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法衔接”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司法部组织人员赴江西、辽宁、河南、河北、浙江、上海等地和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开展调研,并与专家座谈,了解“两法衔接”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说明,报国务院审批。

  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重点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行政处罚法修订工作,在起草审议过程中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有关规定。

  徐志群介绍,一是明确规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畅通了双向移送渠道,规定对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三是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四是作出折抵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或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与此同时,司法部还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一是通过调研充分了解各地“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对31个省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设置有关情况进行梳理,听取地方对平台建设的意见建议。二是明确“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将“两法衔接”模块纳入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制定了该系统的行业标准,其中包括“两法衔接”的线上移送标准。三是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开发“两法衔接”模块,基本实现了信息维护、信息查询、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徐志群表示,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做好完善“两法衔接”制度机制相关工作,持续推动“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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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并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谈及行刑衔接工作时,司法部有关人士表示,将会同最高检察等单位持续推动“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等问题。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

  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是综合协调监督其他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规定中有多处条文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的重要对接单位。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法衔接”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司法部组织人员赴江西、辽宁、河南、河北、浙江、上海等地和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开展调研,并与专家座谈,了解“两法衔接”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说明,报国务院审批。

  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重点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

  此外,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行政处罚法修订工作,在起草审议过程中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有关规定。

  徐志群介绍,一是明确规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畅通了双向移送渠道,规定对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三是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四是作出折抵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或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与此同时,司法部还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一是通过调研充分了解各地“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对31个省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设置有关情况进行梳理,听取地方对平台建设的意见建议。二是明确“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将“两法衔接”模块纳入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制定了该系统的行业标准,其中包括“两法衔接”的线上移送标准。三是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开发“两法衔接”模块,基本实现了信息维护、信息查询、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

  徐志群表示,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做好完善“两法衔接”制度机制相关工作,持续推动“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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