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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的刑期折抵

发布时间:2021-12-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首先,关于有期徒刑拘役刑期折抵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中,刑期均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一个拘役刑期和一个有期徒刑刑期合并执行时,法律规定仅仅是执行了有期徒刑的结果。对于拘役没有执行的刑期,不再予以执行。这是法律对于司法实践中执行方式基本一样的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的特殊规定,是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执行的,并不是对拘役已经进行了执行。而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指拘役刑被执行时的折抵方法,对于上述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没有执行拘役的情形,是不发生刑期折抵条件的。

其次,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将因被判拘役犯罪事实的羁押期间,在合并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中予以折抵。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被告人因犯两罪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合并执行时低于有期徒刑一罪刑期的结果。陷入因增加犯罪事实,反而获得更短刑期的误区。这很显然与立法的原义也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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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有期徒刑拘役刑期折抵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中,刑期均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一个拘役刑期和一个有期徒刑刑期合并执行时,法律规定仅仅是执行了有期徒刑的结果。对于拘役没有执行的刑期,不再予以执行。这是法律对于司法实践中执行方式基本一样的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的特殊规定,是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执行的,并不是对拘役已经进行了执行。而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指拘役刑被执行时的折抵方法,对于上述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没有执行拘役的情形,是不发生刑期折抵条件的。

其次,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将因被判拘役犯罪事实的羁押期间,在合并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中予以折抵。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被告人因犯两罪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合并执行时低于有期徒刑一罪刑期的结果。陷入因增加犯罪事实,反而获得更短刑期的误区。这很显然与立法的原义也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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