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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递》(2022年3月号)

发布时间:2022-02-25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紧接着,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亟待对实施了十年之久的《解释》进行修改。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本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解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二)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认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达到入罪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内容提要:根据这个《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刑事案件的申诉也可以通过线上申诉信访渠道办理。
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是集申请、办理、查询、跟踪、监督、评价于一体的“一网通”网上信访平台,具备电脑网站、微信小程序两个入口,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提供线上申诉信访办理渠道。申请人可以在线提交申诉信访申请、远程视频接谈申请,在线查询或接收补正材料通知、人民法院的办理进展、审核结果。

3.《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指导意见》明确: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库成员资格:(一)受到刑事处罚;(二)被开除公职;(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四)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五)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三)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内容提要: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刑事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底线和红线,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
公司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建立刑事违法案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开展内外部刑事违法风险评估、加强预防犯罪教育培训,完善投诉举报、审查处理、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案,积极参与企业合规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刑事合规问题整改,降低刑事责任风险,促进企业在守法合规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内容提要:对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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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紧接着,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亟待对实施了十年之久的《解释》进行修改。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本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解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二)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认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达到入罪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内容提要:根据这个《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刑事案件的申诉也可以通过线上申诉信访渠道办理。
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是集申请、办理、查询、跟踪、监督、评价于一体的“一网通”网上信访平台,具备电脑网站、微信小程序两个入口,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提供线上申诉信访办理渠道。申请人可以在线提交申诉信访申请、远程视频接谈申请,在线查询或接收补正材料通知、人民法院的办理进展、审核结果。

3.《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指导意见》明确: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库成员资格:(一)受到刑事处罚;(二)被开除公职;(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四)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五)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三)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内容提要: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刑事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底线和红线,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
公司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建立刑事违法案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开展内外部刑事违法风险评估、加强预防犯罪教育培训,完善投诉举报、审查处理、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案,积极参与企业合规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刑事合规问题整改,降低刑事责任风险,促进企业在守法合规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内容提要:对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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