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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回一审或二审法院重审

发布时间:2022-03-28 来源:南京刑事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有意见认为,这里的原审法院,指的是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就本案而言,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噶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既可以发回一审法院,也可以发回二审法院,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于发回哪一级法院重审,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禁止性规定,两种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从上述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看,有两种理解的可能性:一是理解为撒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即一撤到底:二是撤销最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即只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并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同时,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南京刑事注:对应2021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后同。)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存在上诉或者抗诉情形的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因而,将“原审法院仅理解为一审法院是对法律、司法解释的误读。 我们认为,对于事实、证据、程序均不存在问题,量刑需要往下整的案件,考虑到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还需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更符合效率原则,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避免程序空转。

对于事实、证据存在再核实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认为由一审法院重审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据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反之亦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量刑向上调整的情况,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事实、证据均不存在问题,仅量刑需要调整,且系由重到轻改判,不影响被告人的诉权,由第二审法院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更节省诉讼资源,故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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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有意见认为,这里的原审法院,指的是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就本案而言,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噶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既可以发回一审法院,也可以发回二审法院,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于发回哪一级法院重审,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禁止性规定,两种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从上述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看,有两种理解的可能性:一是理解为撒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即一撤到底:二是撤销最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即只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并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同时,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南京刑事注:对应2021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后同。)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存在上诉或者抗诉情形的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因而,将“原审法院仅理解为一审法院是对法律、司法解释的误读。 我们认为,对于事实、证据、程序均不存在问题,量刑需要往下整的案件,考虑到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还需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审更符合效率原则,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避免程序空转。

对于事实、证据存在再核实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认为由一审法院重审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据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反之亦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量刑向上调整的情况,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事实、证据均不存在问题,仅量刑需要调整,且系由重到轻改判,不影响被告人的诉权,由第二审法院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更节省诉讼资源,故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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