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00-05-12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实施日期】2000.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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